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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禁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及相关规定公布。

2022-03-17 09: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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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烟花爆竹是人们最熟悉的

也是最传统的祈福方式

多年来一直陪伴在商丘人的生活中

成为不可或缺的符号

它跟春联、年画、饺子、汤圆一样

成为春节最温暖的细节



然而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易引发火灾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还带来了空气污染

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

危害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

 ……


近日,我市出台了《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对禁燃范围、部门职责、处罚措施等做出了规定。 




禁放区域及相关规定




2017年1月1日起,以下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环城高速为界,环城高速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范围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由市、区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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